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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19-02-19         现在预约 | 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血费报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血费用报销标准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献血者的父母、子女,下同)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四)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五)报销用血费用总金额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结算发票中输血费用总金额,输血费用中配血、输注等由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额度内报销,不得分别重复报销。

二、报销时限及负责部门

(一)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自临床用血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报销手续。

(二)现场报销负责部门:各区献血办、采供血机构、在京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含部队)及驻京部队献血办。

(三)邮寄报销负责部门:市红十字血液中心、通州区中心血站、密云区中心血站、延庆区中心血站及驻京部队献血办。

三、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献血者《居民身份证》或军人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2.献血证原件或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原件;

4.医疗机构提供的用血明细单(列明输血品种名称、单价、输血量、输血日期)。

(二)献血者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用血报销时提交以下材料

1.献血者及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2.献血证原件或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原件;

4.医疗机构提供的用血明细单(列明输血品种名称、单价、输血量、输血日期);

5.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其他说明

1.有《无偿献血证》,在《北京市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无相关献血记录的,由核发其《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审核,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相关信息,并上传。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由驻京部队献血办负责审核补录;地方采供血机构已撤销的,由北京市献血办公室负责审核补录。

2.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的,应由出具单位或留存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不能提供结婚证或提供的户口本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由派出所、街道、乡镇和村(居)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或由献血者本人或代办人签署《亲属关系承诺书》。

4.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办血费报销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联系方式。

四、经费来源

在地方采供血机构献血的,血费报销经费从还血基金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区卫生计生委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协商定期结算垫付的报销费用。在驻京军队采供血机构献血的,血费报销经费从驻京部队献血管理费中列支,驻京部队献血办与相关报销机构协商定期结算报销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各相关报销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应加强对辖区内临床用血医疗机构报销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报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要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各有关质控中心要加强对信息系统中无偿献血者和患者的数据信息质量监控,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更新及时,保证信息系统运行稳定,杜绝系统无故断网、数据上传滞后等影响血费报销工作的现象发生。

(二)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各相关报销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血费报销工作制度,制定高效便捷的工作流程,确保献血者报销手续一次办结;要在信息系统中实时登记报销信息,将献血者签字的《个人申请免费用血报销单》存档管理;要向社会公布血费报销政策、负责部门、联系电话、工作时间、乘车路线及监督电话等信息。负责邮寄报销的单位应于收到报销材料之日起,对审核通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费用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真诚服务,热情接待血费报销工作实施首接负责制,在接待献血者电话报销咨询和现场办理报销服务过程中,负责报销的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到真诚服务、贴心服务,让广大献血者满意。市卫生计生委将不定期通报批评因推诿或服务态度问题被举报的报销机构及个人。

《北京市卫生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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